职称评审
河南省律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职称论文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鼓励和充分调动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群众文化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条件。

二、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三、本条件适用于各类群众文化单位 (包括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等)和在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以及个体专职从事群众文化研究,组织群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向群众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技能,辅导群众进行业余创作、发明,对群众文化工作进行专业技术管理、指导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群众文化专业主要分支有表演艺术 (音乐、舞蹈、曲艺、戏剧等)、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理论研究等专业。

五、群众文化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其中馆员为中级职务,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职务,研究馆员为正高级职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五、学历及资历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 5年以上,

第三章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专业全省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熟悉本专业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并在某一学科领域或专门技艺方面有一定的特长或有较高的组织、指导水平。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组织或作为专业骨干设计、策划、组织的千人以上参加的大型活动 3项(次)以上,并得到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社会效果良好。

(二)参与组织同级部门重点活动或同级部门重点培训辅导讲课 4项(次)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三)具有对参加市级以上活动的重点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 5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3件以上;参加省级以上活动的,经其修改的参赛作品3件以上,其中获奖作品1件以上。

三、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和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 3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2篇。

(二) 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 [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1篇以上。

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市级以上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二)获市级以上组织奖 2次,或县级组织奖4次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系统掌握所从事专业在国内外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对所从事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学科领域有一定的见解或专长。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一)能够独立承担、组织实施市级以上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文化活动,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作为本专业骨干,具有对参加省级以上活动的作品进行修改、提高的能力,其辅导的获奖作品 4件以上。

(三)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级以上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讲专业课 4次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三、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一)正式出版专著( 10万字以上,限第一副主编以上)或专业作品集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和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价值的论文 6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4篇。

(三)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 [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4篇以上(以批文为准)。

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1次,或省级一等奖2次,或省级二等奖3次以上。

(二)获全国辅导奖 1次,或省级辅导奖3次,市级辅导奖5次。

(三)获全国组织奖 1次,或省级组织奖3次,市级组织奖5次。

第五章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相应专业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有深入的研究,系统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掌握国内外群众文化活动的水平、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对所涉及的群众文化活动的基本规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对某一学科领域有较高的造诣。

二、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一)能够独立策划、组织、实施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活动 4次以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得到同级主管部门认可。

(二)作为专业骨干,参加省级以上活动的作品 5件以上获奖。

(三)独立或作为主要培训辅导人员,在承担市级以上活动的培训辅导任务中,主要讲课 5次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认可。

三、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正式出版专著(限 18万字以上)或文艺作品集l部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价值的论文 6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三)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 (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省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5篇以上(以批文为准)。

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一)独立创作 (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省级一等奖3次。

(二)获全国辅导奖 2次,或省级辅导奖5次。

(三)获全国组织奖 2次,或省级组织奖5次。

第六章 破格条件

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者,可按省职改办有关规定破格申报评审。

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需参加相应级别评委会组织的答辩,且答辩合格。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要求同正常申报者。

一、 破格评审馆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和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4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3篇。

2、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查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县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3篇以上。

(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省级活动中获二等奖1次,或市级一等奖3次。

2、获省级组织奖1次,或市级组织奖3次。

3、获省级辅导奖1次,或市级辅导奖3次。

二、 破格评审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公开出版专著(18万字以上,限第一副主编以上)或文艺作品集1部。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和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有较高价值的论文8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公开发表的不少于6篇。

3、撰写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市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5篇以上(以批文为准)。

(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或省级一等奖3次,或省级二等奖5次。

2、在全国获辅导奖2次,或省级辅导奖5次。

3、在全国获组织奖2次,或省级组织奖5次。

三、 破格评审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公开出版本专业独著(20万字以上)或文艺作品集1部。

2、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论文8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撰写的专业报告或法规性文件[如可行性分析报告、组织实施报告(方案)、群众文化状况调研报告、群众文化发展规划等]被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采纳6篇以上(以批文为准)。

(二)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创作(含导演、表演、展览、播出、发表)或作为主要创作人员,在全国性活动中获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4次,或省级一等奖5次。

2、在全国获组织奖3次,或省级组织奖6次。

3、在全国获辅导奖3次,或省级辅导奖6次。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论文、著作、奖项等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二、本条件所称 “ 以上 ” ,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所称 “ 市级 ” ,均指省辖市级。

四、所提交的专著指本人创作的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书法作品、摄影作品、曲艺作品、文学作品等以及本人撰写的理论性文章集,均为有统一书号( ISBN)的正式出版物。

五、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 C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等)。每篇论文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通讯报道和非本专业著作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六、本条件所指获奖均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级业务指导部门颁发的证书。

七、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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