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林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河南省有关职改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森林生态环境与建设、园林绿化、木材科学与技术、林产化学加工工程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三、林业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
3 、任现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 、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外语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5 、任现职期间,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理工类大学本(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以上。
( 2 )理工类中专毕业,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星火三等奖或省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 4 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 )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5 年以上。
( 2 )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4 年以上。
( 3 )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2 年以上。
二、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l 、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
( 2 )了解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
( 3 )熟悉林业的法律、法规,对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 4 )了解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技术方法及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2 、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能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编写技术总结和技术报告的能力与经历。
( 2 )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 3 )具有协调相关专业解决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 4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 5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 省辖市或厅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 县级以上林业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主持人,或 2 个项目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 以县(国有林场)为单元的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林业专业调查的主持者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④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或中型以上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主要完成人。
⑤ 设计或开发林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⑥ 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林木新品种、新技术两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⑦ 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生产项目或科技项目 3 项以上。
⑧ 从事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工作,负责或主要完成救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成功两次以上。
3 、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 1 )、( 2 )条中的 1 条):
( 1 )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专业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
(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科技项目通过省辖市(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 10 万元以上,或经专家评估取得较好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 3 )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用新型专利一项以上,并在林业生产建设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 5 万元以上,或经专家评估取得较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 4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林木新品种、林业新技术项目,推广面积 1 万亩以上,增益达 10 %以上,并经省辖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5 )参与组织完成造林工程 3 万亩以上,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保存率达到 80 %以上,作业质量经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或参与组织完成营林工程 5 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6 )从事森林保护工作,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连续 5 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指标的主要技术贡献者。
( 7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县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设计两次以上,并经省辖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认可。
( 8 )参加完成县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和省辖市(厅)级林业专业调查 3 次以上,经省辖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9 )主要参加完成 500 亩以上良种基地建设项目,并经省辖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生产的良种其遗传增益在 10 %以上者;或选育、引进林木新品种两种以上,并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者;或在育苗生产管理中积极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育苗面积累计达 2 千亩以上,苗木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
( 10 )在业务技术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县级以上 “ 拔尖人才 ” 称号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者。
4 、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其中前 3 条须符合 1 条):
(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译)著,本人撰写 1 万字以上。
( 2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1 篇为第一作者。
( 3 )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2 篇以上(其中 1 篇为第一作者);或在省辖市(厅)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为第一作者)。
( 4 )独立或为主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 5 )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方案、技术细则、技术总结等两篇以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定,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
( 6 )作为主要撰稿人,编制省辖市(厅)级以上本专业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1 项以上,被省辖市或厅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颁发。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著作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申 4 条以上(须符合( 1 )、( 2 )条中的 1 条)
(二)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 、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
( 2 )掌握国内外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和本专业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
( 3 )掌握林业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
( 4 )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及现代管理科学知识。
2 、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 )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
( 2 )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和经历。
( 3 )具备协调相关专业解决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 4 )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和经历。
( 5 )任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经历之一:
① 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② 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辖市下达的科技项目、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③ 主持完成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或中型以上园林绿化规划设计项目两项以上者。
④ 主持完成大型以上林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 项,或中型林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两项以上,或全省性林业行业重点监督检验项目 2 项以上。
⑤ 主持完成省辖市级以上区域林业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项目两项以上,并负责编制技术报告。
⑥ 主持设计或开发林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3 项以上。
⑦ 从事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工作,负责或主要完成救护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成功两次以上,其中 1 次为主持;或成功救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4 次以上,其中两次为主持。
3 、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 1 )、( 2 )条中的 1 条):
( 1 )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或部级专业科技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 2 )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或专业科技一等奖一项的主要完成人,或二等奖两项的主要完成人,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持人。
(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省辖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通过同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生产推广应用中取得经济效益 100 万元以上,或经专家评估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者。
( 4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专家评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者。
( 5 )主持的林木新品种和林业新技术,推广面积 3 万亩以上,增益 10 %以上,并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6 )负责组织造林工程 5 万亩以上,成活率达到 85 %以上、保存率达到 80 %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负责组织营林工程 10 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7 )从事森林保护工作,连续 7 年或累计 10 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 8 )参与主持完成省辖市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或县级(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三次以上,并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验收合格者。
( 9 )参与主持省辖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调查和省(部)级以上林业专业调查 3 次以上,并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10 )主持完成良种基地建设 500 亩以上,并经省辖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验收,生产的良种其遗传增益在 10 %以上者;或主持选育、引进林木新品种两种以上,通过同行专家鉴定或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其遗传增益在 15 %以上者;或在育苗生产管理中积极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育苗面积累计达 5 千亩以上,苗木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者。
( 11 )获省辖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 “ 拔尖人才 ” 称号者。
4 、论文与论(译)著,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 1 )、( 2 )、( 3 )条中的 1 条):
( 1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 2 万字以上。
( 2 )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限第一作者)。
( 3 )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 篇以上(其中 3 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际学术年会上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限第一作者)。
( 4 )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 4 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 5 )主持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省辖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规划设计报告、技术方案、技术细则、技术总结等 5 篇以上,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并经同行专家评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价值,被同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或推广。
( 6 )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标准、规程 l 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凡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须按破格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论文与论(译)著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并达到合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业绩与成果条件中 4 条以上(须符合( 1 )、( 2 )、( 3 )条中的 1 条)
附 则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
二、科技成果奖:包括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专业科技奖:是指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工程、优秀设计奖、优秀调查规划奖等。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三、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 主持 ” 、 “ 项目负责人 ” 、 “ 主要完成人 ” 以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