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职务。
三、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从事医、药、护、技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分 则
一、申报条件
(一)必备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3、任现职(近5年)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5、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医、护专业须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并经执业注册。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2年以上。
(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4年以上。
(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 4)在乡镇工作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8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在乡镇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 5)在县(市、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下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工作的技术人员,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在县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7年以上。
2、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者,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专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职务7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5年以上,所在单位符合设岗要求的,可分别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二、评审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培养下一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计划生育(技术)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或项目总结。
5、具备下列2条中的1条:
( 1)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省辖市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县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在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须在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含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的论文)。
(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省辖市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 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县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② 获得本专业省辖市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厅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实践。
2、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工作;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追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兼职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本专业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能解决疑难杂症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3、具备下列2条中的1条:
( 1)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省辖市属以下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①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省辖市属以下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须有省级以上 CN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有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 3万以上。省属单位计划生育人员限副主编以上)。
③获得本专业省辖市级二等、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厅级一等、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三)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1、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 1)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省辖市属以下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 2)具备下列2条中的1条:
①获得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②获得省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或厅级一等科技成果奖二项以上。
( 3)省人事厅和有关厅局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省辖市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以及获省辖市拔尖人才称号者。县以下计划生育单位申报人员获得县政府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以及省辖市级拔尖人才称号者。
2、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条件)。
( 1)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高水平学术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省辖市属以下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 2)获得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一等以上科技成果奖。
(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省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限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省辖市属以下单位工作人员限副主编,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
( 4)国务院或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
附 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科研成果、著作等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二、本条件所称 “ 以上 ”“ 以下 ” 均含本级。
三、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 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按评审论文对待。
四、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等。
五、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获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或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者可不受此限制。
六、发生医疗事故者,经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 3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本条件为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本着业内认可,注重实绩的原则,对申报人业绩、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八、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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